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該不該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該不該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該不該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該不該離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判決是否能夠離婚的前提條件就是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了當然了,如果當事人在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下,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也沒有申請協議離婚,那麼就不會有離婚的這種情況存在。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判決離婚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夫妻在鬧離婚時,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了。但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如果您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類型之一,夫妻感情如果確實已經破裂的話,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離婚方式來解除夫妻關係,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離婚的申請,法院對此也不會做出任何的處理,雙方當事人的夫妻關係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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