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怎麼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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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們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按事實婚姻處理;
這個日期之後,就沒有事實婚姻一説了,都按非婚同居對待,除非雙方去補辦結婚證。 對於事實婚姻關係下的當事人想要離婚,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先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最好提供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比如所在單位或者街道、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然後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第二種,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同上,也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案件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離婚怎麼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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