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離婚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一、事實婚姻的離婚該怎麼辦?

事實婚姻的離婚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

顧名思義,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采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采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無溯及既往的特點,我們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人民法院認定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的關鍵是:同居時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只要起訴時符合法定條件,即認定是事實婚姻關係。只有當事人同居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認定其是事實婚姻關係。“同居時”或“起訴時”是當時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兩個關鍵詞。

行政法規與司法解釋的不斷變化,體現了我國法制的日趨完善和進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們對婚姻觀念,對未婚同居認識上的不斷變化,對同居關係從鄙視、制裁到日漸寬容,無不體現司法理念更趨科學、人性化,體現人文主義關懷,儘管解釋有不盡情理的地方,但總的趨勢體現了一種司法理念的進步。司法實踐亦經歷了從嚴肅處理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對《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應理解為: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只要起訴時雙方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即應認定為事實婚姻,而不能理解成“同居”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三、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處理有何異同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在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均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但在如何認定婚姻關係是否破裂方面有明顯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應當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也就是説審理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案件,不論其感情(婚姻關係)是否已達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決或調解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有許多不當之處,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立法者也許考慮這屬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不能與合法的婚姻關係等同,故司法實踐中只能嚴格按照基本精神為處理原則,法官判斷認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卻不得維持其事實婚姻關係。無論該規定是否科學,在沒有新的規定前,我們在處理事實婚姻關係案件時必須依照該規定。

事實婚姻的存在一般都發生在我國早年的農村,夫妻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依據鄉村習俗舉行婚禮,即認為結婚的事實婚姻。但事實婚姻的認定相對困難,且存在法律追溯力的問題,因此辦理結婚證更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