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過錯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 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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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過錯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需要什麼證據

一、男方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麼?

我們所説的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 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紮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於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2、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確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由於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不離婚就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説,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二、 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為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重婚。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着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衞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係、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因此,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着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鑑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保存好證據。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和家暴一樣都需要及時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幫忙,講筆錄作為證據出示。

以上就是對男方過錯離婚賠償標準的詳細介紹,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主要分為兩方面,即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是如何進行賠償的,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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