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應該如何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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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應該如何來辦理

在當今社會,年輕男女閃婚的比較多,閃離的也比較多,社會上的離婚率也越來越高。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方式。不管是通過哪種方式離婚,對於離婚手續應該如何來辦呢?在辦理離婚時,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中將詳細為您進行説明。

一、離婚手續應該如何來辦

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户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離婚手續應該如何來辦”以及“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夫妻在離婚時,如果能夠順利辦理好協議離婚的手續自然最好,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堅決要離婚時,堅決要離婚的一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打離婚官司了。但提起了離婚訴訟也不代表就一定能達到離婚的目的。要想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就需要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之類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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