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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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手續?

現代社會,人們的思想不再像以前那樣保守,離婚的話也是越來越普遍發生的現象了,當然離婚在法律上實際上就是解除婚姻存續的關係,在財產方面也是需要做到和平的解決,如果不能夠和平解決,需要法院來對財產進行判決,很多人對此想要清楚瞭解一下,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手續?

一、夫妻離婚房子怎麼辦理手續?

夫妻之間房產過户的情形有: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户: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於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內的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於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於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係證明。

(二)因解除婚姻關係而發生的房產過户:

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後,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係而引起房產過户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

離婚後如果房產過户遭到拒絕,可以持離婚協議書或是離婚調解書、判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請律師與你一起去辦。

二、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都已經做出了協商,這個時候只需要到當地的,有關部門去辦理一下房產的析產手續,我攜帶協議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書,到相應的房管部門去辦理過户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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