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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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通常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才行,因為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需要用到,如果缺少了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法順利離婚的。那一般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都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民政部門在為男女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通常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實現與配偶離婚的目的,在家庭財產分割處理上作出極大讓步,待配偶與自己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後,再以夫妻財產分割顯失公平為由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如何看待此類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的效力問題,實務中認識不一,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製作背景和初衷而言,其第8條所稱的協議,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至於夫妻雙方離婚而自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因實務中具體情況比較複雜,故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區別對待。

比如:有許多夫妻為民政部門離婚自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但因雙方和好而未離婚,又共同生活若干時間後再次發生矛盾才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此時一方當事人拿出此前協議要求據此分配財產,另一方則以當時為協議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因事後未離婚已經失去了作為為由拒絕按照當時為協議離婚而達成的這種為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因雙方和好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協議簽訂的背景已經發生了變化,除非當事人均予認可,否則協議內容已經無法何代表此次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離婚協議要公證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也就是説,男女雙方離婚,要麼去登記離婚,要麼去訴訟離婚。離婚協議的簽訂不會直接導致離婚,需要到民政局進行登記。因此,離婚協議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首先需要注意一點,那就是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並不需要辦理公證,但在簽訂之後不能馬上生效,而是要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後才會生效。不辦理公證手續,對夫妻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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