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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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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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話,那麼必須要按照規定簽訂一份離婚協議,但是有的人對這個離婚協議的效力產生了質疑,究竟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呢?而夫妻協議離婚的又會有哪些風險?本文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分析

1、訴前離婚協議其實質應為離婚意向,如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該協議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應依法審理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

2、簽訂離婚協議,並且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的登記,該離婚協議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司法解釋共包含三層意思:(l)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2)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3)離婚後1年以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也就是説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時,法院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至於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就要對離婚協議進行全面分析判斷才能決定。

二、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

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在夫妻簽字的當時就會成立,但此時不會馬上生效,而只有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備案登記之後,那麼才會生效,此時才能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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