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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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現在很多習慣婚內簽訂離婚協,覺得這樣有保障,那麼從法律角度而言,議簽訂離婚協議到底好不好,對夫妻關係有沒有影響?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徵有哪些?婚內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生效?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徵:協議內容的複合性、生效條件的特別性、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一、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複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

二、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

三、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複合性,涉及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係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着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就財產關係而言,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關係為共有關係的基礎,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1)此為傳統民法的共有理論,併為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法所規定,於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亦有類似規定。

(2)基於上述原理,在夫妻關係存續的情形下,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協議是不生效力的。

上面是對“婚內離婚協議的特徵”的詳細解説,希望為你解惱。婚內離婚協議未生效之前,一切的條約都是不生效的,在沒有真正離婚前,婚內離婚協議書就如白紙,很多人簽訂婚內離婚協議,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侵略。想要了解更多知識請登錄本站網站獲得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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