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離婚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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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離婚辦理離婚手續
律師解析: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
若夫妻雙方能就離婚相關事項達成協商的,可依法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符合條件的,經過三十日冷靜期,就可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手續。
若無法協議離婚的,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即可判決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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