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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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生活中,有的夫妻在結婚之後可能會因為工作等各方面的原因,而離開户籍所在地。那麼日後要是身處異地,而又想離婚呢,此時是否能夠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
異地協議離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外地協議離婚,離婚辦理的方法為: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異地訴訟離婚: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已離開户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監禁的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離婚 在軍人離婚的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根據以下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1)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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