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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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於異地離婚向有關法院應提供的材料有一下幾種:
1、夫妻雙方須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明;
2、雙方的結婚證;
3、離婚訴狀及其附件;
4、與案件有關的相關證據;
5、人民法院需要的相關材料及有關證件。
異地如何離婚?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是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願意離婚,或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異地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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