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實施離婚冷靜期的理由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2W

部分羣體認為不應該實施離婚冷靜期的理由主要是:離婚是合法的,不應該被阻撓和干涉;設置離婚冷靜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離婚率上升的問題,根本措施是加強對國民關於婚姻家庭的教育。

不應該實施離婚冷靜期的理由是什麼?

一般的情況下,兩個人都是成年人,他們去辦理離婚之前,他們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這一點,其實毋庸置疑。作為立法者,作為法律專家,恐怕更應該研究的是,實施某個行為的主體,他們是否具備實施這個行為的資格,以及他們所實施的這個行為是否合法,主體適格,適格的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合法,那麼,這個適格的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而合法的行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應該橫加阻撓和干涉。不錯,在國外,也有類似的相關制度的設置。但國外設置相關的制度,不代表我們也要設置,設置不設置相關的制度,還是要看是否有必要設置相關的制度,設置相關相關的制度能不能達到立法的目的和初衷。而所謂的“結婚冷靜期”制度,顯然不能根本上解決離婚率上升的問題。

阻遏離婚率不斷上升的根本方面,還在於加強對國民的關於愛情、婚姻、家庭的教育,讓國民懂得什麼才是真正的愛情,讓國民懂得珍惜婚姻,讓國民明白家庭的重要性。那樣的話,國民就不會輕易去離婚。但遺憾的是,這一塊,現在等於是空白。國民關於愛情、婚姻、家庭這一塊,基本上靠“自學成才”,而有些國民,他們就恐怕沒能“成才”。僅僅設置所謂的“冷靜期”,顯然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對於那些已經破裂的婚姻,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適用的範圍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一方當事人確實無法忍受婚姻給自身帶來的煎熬的,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提交相關證據,可以做到一次性判離。通過民事訴訟來離婚的方式是不用經過離婚冷靜期這一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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