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法院管轄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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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法院管轄怎麼判斷

當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財產分割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時候。官方可能會採取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由於離婚的案件屬於公民身份關係案件的一種,所以在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時候,是以雙方的常住地或者居住地以及户口進行管轄的。下面就由我帶領大家一起去看一看,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管轄的問題。

首先是怎麼確定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問題。

由於原告住所地的不同,所屬管轄的人民法院也會有所不同。如果雙方的常住地和户口地有所不同,此時一般是在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理。

但是,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原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1)被告經常不在中國的領域內居住的,即被告方常旅居為國外。

(2)被告如果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蹤的,一般是實際上失蹤時間超過了2年,此時可以由法院宣告失蹤。

(3)被告已經被勞動教育管理的,比方説收容教育。

(4)被告已經被判處實刑,且正在服刑的。

(5)被告已經被註銷了城鎮户口的。

在上述的相應情形中,我們可以説,由被告方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如果發生惡劣下列情形的,適用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特別規定進行處理:

夫妻間由一方或者是雙方都已經離開了住所地,且超過了1年。如果一方離開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由原告所屬法院進行處理;雙方均已經離開住所地一年了,此時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沒有的,由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如果是屬於軍婚的:

管轄的人民法院也會有所不同。如果是由非軍人對軍人提訴訟,且軍人一方為非文職的軍人時,此時由原告的常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離婚訴訟的案件中,雙方都是軍人時,則在被告在常住地或者是被告所在的團以上的單位駐地所屬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現實生活中,我們還經常出現多種情況:

1.例如,原告,被告雙方均已被撤,註銷了城鎮的户口,此時是由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2.如果是在國內結婚,但是在國外定居的華僑,離婚時,必須在婚姻締結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不予受理時,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雙方或者是一方最後居住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3.如果是離婚訴訟中,原被告一方旅居於國外,另一方居於國內。此時居住地為國內的一方所在常居地法院進行管轄。如果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是並沒有定居的時候,一方如果向法院提出訴訟時,由原被告雙方所在地任意一方的人民法院均有權進行管轄。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起訴法院管轄相關資料,希望通過閲讀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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