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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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並且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要件是:

侮辱罪判幾年

(一)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依據《刑法》規定,犯侮辱罪達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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