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兜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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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兜底規定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兜底規定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兜底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註明了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同時《婚姻法解釋(一)》也對該條作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確定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因素。這對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指導意義,結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點,我們可以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和應考慮的因素,實踐中,應從受害人和過錯方兩方面綜合加以考慮,可以仿照《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立法形式,對上述幾個因素進行規定,尤其要突出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具體如下: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

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

4)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離婚損害賠償在《婚姻法》當中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註明了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同時《婚姻法解釋(一)》也對該條作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在我們國家,離婚的時候對於雙方的一些財產以及孩子的問題會作出判決,同時如果確實有過錯的情況下還是需要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比如説其中一方存在重婚的現象的,相對來説這是隔離在我們國家的離婚財產分割之外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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