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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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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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以下情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4.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因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6.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7.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解除後,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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