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於沒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於沒有?

我們所談到的大多數合同解除所產生的補償金問題通常都是以公司提出解除要求為前提條件的,但在現實中也會存在勞動者個人自己想辭職而對公司提出瞭解除關係請求。因此就有人有疑問了,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於沒有?

一、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於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需要指出的是,該條款的適用條件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規定説明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什麼情況員工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小編的答案就在上文中。勞動法的實行雖然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會偏護弱勢勞動者,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且已經對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單位就沒有必要支付補償金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