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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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時間

夫妻雙方經過多重考量,慎重考慮決定解除夫妻關係離婚的情況,其實可以選擇多種方式,如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選擇。但是,如果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則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在我國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時間的問題。

在我國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時間?

一、 協議離婚

速度較快,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依據新的婚姻登記法律規定,只要手續齊全當天可辦理,發《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情形:

1、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但通過訴訟到法院要求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一般三個月內審結,由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或者離婚判決書作為離婚憑據(通常是離婚調解書)

2、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除非有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針對第一次起訴的案件,一般都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在該判決生效後(若雙方均不上訴,在判決作出15日後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你可再次訴訟(指第二次起訴,但非指“二審”。所謂二審,是之一審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若一審法院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且原告沒有有效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的,建議當事人千萬不要上訴,因為上訴二審法院基本上都是維持,對當事人而言唯一的結果就是又浪費幾個月的時間,拖延了第二次起訴的時間。),再次訴訟人民法院一般都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2、人民法院現在審理民事案件一般都先使用簡易程序,若對方不同意離婚,基本上都會在三個月之內結案(簡易程序的概念是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在司法實踐中每個法院的具體情況有一定的差異,有的法院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的案件有時可能會在一個月內甚至一週內結案(例如上海部分法院的速裁庭審理的案件)。若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中未能審結案件,可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審理,但一般情況下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就意味着法院準備判決離婚,只是因為案情複雜,無法再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所以普通程序也不見得是壞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其實眾所周知,如果夫妻離婚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方法是比較快的,這時我們如果帶齊了相關資料,只需要去民政局進行辦理離婚登記便可。關於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時間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三個月可審結,解除離婚關係。但是,如果雙方不同意,或者對方失蹤等情況,則消耗費的時間更長,情況也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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