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探望權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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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破碎的孩子的心裏本身就已經極度缺乏安全感了,尤其是其中一方再通過各種辦法阻撓孩子見父親或者母親,這種潛移默化給孩子心理上帶來的陰影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也許才能夠反應得出來的。而且另一方在探視權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很多人會直接起訴的,但在起訴之前可能也比較擔心在我國探望權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在我國探望權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一、在我國探望權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1、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

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養後,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生父母對於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才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未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母對繼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權。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户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

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以後,離婚協議就是很有力的證據。

需要説明的是,法律並沒有賦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權,所以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二、探望權的含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如何起訴探視權

(1)起訴時間:在你知道她不讓你探視孩子後2年內都可以。

(2)起訴方式:帶起訴狀到法院的立案庭。

(3)至於你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審理後根據你和孩子、她的情況來確定。

起訴探視權,首先就要求提供和孩子是屬於父母子女的關係的相關證據,還要有對方不讓自己探望的證明材料。如果這些證據在收集的時候自己覺得比較困難,關於探視權的起訴,還是得先到當地的律所找好了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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