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姓名變更需要怎樣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離婚孩子撫養權姓名變更需要怎樣辦理?

兩個人通過相知到相識,最後感覺彼此都能成為自己的伴侶,才會進行合法的登記後結婚。但隨着時間的推移,雙方的感情出現了變化,不能在一起生活了。那離婚孩子撫養權姓名變更需要怎樣辦理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項詳細的解答。

一、離婚後小孩子改名字,必須要經過生父的同意嗎?需要。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若想給孩子改姓,只有兩個辦法:

1 與對方溝通,取得對方同意,這個現實生活中比較難,但事在人為,你可以試試。

2 孩子10歲以後,他要是自己想改姓名,法律上是允許的。

三、離婚後孩子改名字具體手續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户口、身份證、孩子的户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如兩人離婚後,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權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後才能夠進行辦理,如辦理的一方隱瞞辦理,另一方發現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其原有姓名,我國法律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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