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離婚又復婚還能享受婚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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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離婚又復婚還能享受婚假嗎?

一、同年離婚又復婚還能享受婚假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覆函》(勞社部函[2000]84號)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復婚同樣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為晚婚,因此,復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數。

二、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4、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我國的勞動者的各方面權益都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勞動者都可以依法享有各類假期,其中就包括了婚假、生育假以及病假等內容,在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婚假的具體天數會根據當地的政策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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