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必須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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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應該載明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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