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被告找不到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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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找不到要如何處理

在對離婚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自然需要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到庭才行,這樣才能儘快的調查清楚夫妻之間的情況,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自然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會判決夫妻離婚。那要是離婚訴訟被告找不到的話,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被告找不到要如何處理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這對於那些缺乏家庭責任感、不辭而別、故意規避法律的被告者來説,是一個很好的法律約束;而對於原告一方來説也是一個很好的法律救濟,及早解決婚姻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對雙方都是一個解脱。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失蹤未滿2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此種情況應當説服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起訴。

二、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如何處理

近年來,離婚糾紛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未到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二種情況,一是找不到被告,被告未到庭;二是能找到被告,但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被告未到庭,就不存在調解的條件或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審理工作難,判決離婚難,甚至某些案件直接判決不準離婚。律師認為,如果被告未到庭就不判決離婚,對原告是一種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不利於和諧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於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要如何來處理才行呢?作為原告,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不用太擔心,通常法官會對離婚案件進行缺席判決,如果此時可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完全已經破裂的話,那麼還是會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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