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找不到被告應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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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離婚訴訟中找不到被告,如果對方是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對方失蹤滿兩年後,先向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經過審查後確實失蹤的,會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失蹤後,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中找不到被告應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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