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我們通常所説的“離婚證據”其實指的是,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根據一方或雙方的訴訟請求,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一些相關證據。如何在訴訟中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離婚證據,直接影響着法院對離婚訴訟最終的判決。那麼離婚訴訟的證據有哪些呢?

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我國法律把離婚訴訟的證據分為了以下七類,分別是:

1.書證,即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作為起訴離婚證據。

2.物證,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衞生紙、散落的陰毛、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物品等作為離婚證據。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作為離婚訴訟證據。

4.證人證言,即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作為離婚證據。

6.勘驗筆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作為起訴離婚的證據。

7.鑑定結論,即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離婚訴訟證據在離婚官司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當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離婚證據能否形成一個完美的證據鏈條,是法院最終判決離婚的基礎,然而離婚證據的收集是一個複雜又極富技巧的過程,如果對法律不是很熟悉,就有無法被法庭採納作為離婚證據。這個時候您可以諮詢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來您收集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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