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偷拍證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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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偷拍證據有效嗎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比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
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裏,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呢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見,只要不違法,自己拍攝和錄製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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