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賭博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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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賭博的證據有哪些

賭博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惡習之一,要是一方在婚後長期存在賭博的行為,則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但這個過程中要求提供一定的證據,那麼離婚訴訟中賭博的證據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訴訟中賭博的證據有哪些

賭博作為法定可以離婚的理由,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舉出證據證明此類事實,證據一般體現為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等形式。

不良惡習包括賭博、吸毒、酗酒打罵等等,如何證明一方有不良惡習比較容易,但要證明屢教不改有些難度。司法實踐中,不良惡習者是否接受強制治療、單位或者組織干預、公安機關是否處理等等可以作為此類證據的比較好的蒐集方式。

二、夫妻感情破裂有什麼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儘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並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暱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採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也瞭解到離婚訴訟中賭博的證據包括哪些吧。其實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而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要想判決離婚、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自然就要提供有效的證據。尤其是對原告一方來講,如果證據不充分,最終的判決結果對其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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