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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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和軍人結婚離婚的,必須經軍人一方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軍人,所以他提出離婚,必須經你同意。

2、從您求助的問題看來,您得的這種疾病並不屬於什麼禁止結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認知道這種事實,都不能以此為藉口提出離婚。

3、不知道他起訴沒有,如果他起訴的話。本人認為還是先主動要求和他調解,有利於定分止爭。如果他不願意,只要您不同意離婚,法院絕對不可能判決離婚。

4、具體證據問題和訴訟程序和管轄問題,請就近諮詢律師。但我認為最重要的證據主要有《結婚證》、《軍人證》以及軍隊單位開給你的屬於軍人編制的證明。

5、涉及法條可以參照《婚姻法》第7、10、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

6、此外,是否是軍人可以參照〈刑法〉第450條。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

1、軍人離婚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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