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怎樣變更訴訟請求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離婚訴訟變更訴訟請求和一般民事訴訟變更訴訟請求是一樣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兩種,一種是訴訟請求的增加或減少,即量的變更。另一種是訴訟請求質的變化,即性質的變更。但不管是量的變更還是性質的變更都需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42號)第七條“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離婚訴訟怎樣變更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