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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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合法?

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合法?

1、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民訴證據規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訴證據規則》在實踐中適用備受爭議,法院也使用也較鬆動,因此,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

二、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42號)第七條“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從以上幾處規定看來,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民事訴訟程序在我們國家規定的相對來説是比較詳盡的,比如説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變更訴訟請求的話,那麼對方也相應的獲得了一定的舉證期限,因此如果當庭進行變更的話,對方將可以申請到一定時間的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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