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判決法院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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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判決法院受理嗎?

事實婚姻判決法院受理嗎?

不受理,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如果你們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那麼算作事實婚姻;之後同居生活的,不論同居多久都屬於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涉及到男女事實婚姻的認定,自1992年以後就不再承認,雙方如果涉及到財產分割等情況的,如果是1992年以後形成的事實婚姻,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這時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和解除夫妻婚姻狀態的説法,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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