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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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對於與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相對應房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個人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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