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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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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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如何分割


對於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佔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並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綜上所述,關於房產的分割是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離婚財產夫妻加名字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房產是一方婚前購買,則應該屬於個人財產,由個人佔用。加上名字後,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這時,房子就應該雙方平均分配。對於房子增值部分,如果是夫妻共同還貸的,應該算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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