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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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需要什麼條件

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那起訴離婚的需要什麼條件?其實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是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起訴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吧。

一、起訴離婚的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滿足哪些條件的可以起訴離婚

1、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2、未過訴訟時效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3、應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提交所需的材料。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按照規定,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也有限制條件,至於法律中規定的起訴離婚的需要什麼條件,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各位可以看看自身的情況,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當然,能夠成為夫妻還是不容易的,因此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小問題的,雙方各自推讓一步也就過去了。對待離婚,一定要慎重的考慮清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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