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過錯賠償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離婚中的過錯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中的過錯賠償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

二、離婚對一方給補償的情況是什麼?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並且因前述原因犧牲了自己的發展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遠低於另一方,當婚姻關係終結之時,不論夫妻財產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他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將對子女的成長極為不利

夫妻離婚時,一方對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首先應當要求離婚的夫妻自行協商確定,這種協商可以是在協議離婚時確定,也可以在訴訟離婚中確定。如果在協議離婚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則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婚姻登記部門查明確屬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給予離婚登記,雙方應自覺履行協議。在訴訟離婚中,雙方對離婚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交由法院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只有一方存在法定過錯情況下才涉及賠償,構成過錯的情況包括和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或者其它重大過錯,作為受害人,在起訴離婚的時候要提供過錯的證據,法院會根據過錯情節程度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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