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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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你知道為什麼有的夫妻是協議離婚而有的卻又是起訴離婚嗎?這是因為,不同夫妻之間的情況不同,當然能夠選擇協議離婚是最好的,能夠節省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要是起訴離婚的話,也要了解清楚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一)案件管轄採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對於選擇訴訟離婚的夫妻來講,在起訴之前需要了解的東西還有很多,就包括上文中介紹到的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當然,啟動離婚訴訟程序,還需要提交書面的起訴書才行。當然,想要獲得有利判決,證據材料的提供也是必不可少的。雖然在起訴的時候不要求,但在訴訟過程中肯定是需要的。若你不清楚該如何打離婚官司的話,建議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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