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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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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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後有什麼後果

解除收養關係就是指對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解除收養關係將會產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擬製血親關係的解銷。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二)自然血親關係的恢復。《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解除收養後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

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該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該條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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