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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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受國家保護的合法收養關係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且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具體説就是,當收養關係成立後:

1) 養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管教、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義務,享有已近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的贍養及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2) 養子女有選擇姓氏的權利;

3)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外)祖孫關係,產生贍養義務及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4)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兄弟姐妹關係,產生撫養義務及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權利。

5) 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外)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係(贍養、財產繼承)立即消除。

通過對我國《民法典》第1117條和1118條的規定,我們瞭解到,一般解除收養關係後,有兩個方面的後果:

一、人身關係方面的法律後果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其養父母之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係立即宣告解除,包括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消除,如外祖孫、養父母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係自動恢復,但是對於已經成年的養子女是否願意恢復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的上述權利義務,可協商再定。

二、財產方面的法律後果

依法解除收養關係時的養子女如果已經成年且其養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當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對於養子女成年後因虐待遺棄養父母及應養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有權向養子女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如為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可由養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補償請求。

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引起的收養關係解除的,養子女或其生父母無義務承擔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費用的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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