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辦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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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收養辦理地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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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協議解除


收養的協議解除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協議解除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即養父母、養子女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之。

根據《收養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為10週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則完全由其送養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養人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由作為法定代理人的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説解除收養要徵得養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養人已經成年,就由養子女自己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雙方終止收養的合意,除了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外,雙方還應就收養解除後的財產問題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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