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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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要什麼條件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要什麼條件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主要有:

(一)在養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還應徵得本人同意。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解除收養的意義和後果,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的。是否解除收養,事關該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二)在養子女成年以後:解除收養關係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該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無須以原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係的必要條件。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應就解除後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一併達成協議。

二、一方可以請求解除收養關係嗎?

按照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一)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係。

三、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通過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收養關係,是不能由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就解除其法律效力的。因此,《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根據這一規定。

經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法律中規定的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具備什麼條件,若不滿足的話,那麼當事人就無法進行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而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一致之後,還需要都相應的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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