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事實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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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説過事實勞動關係,那聽説過什麼是事實收養關係嗎?其實與事實勞動關係的定義是很像的,事實收養關係就是指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但是卻存在事實上的收養情況。當然這只是小編對它的理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法律上對什麼是事實收養關係如何規定的。

什麼是事實收養關係

一、關於事實收養關係。

我國現行收養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過,1992年施行的,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成立”;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必備條件。如果未辦理登記手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形式要件的規定,依照該法,收養關係似乎不成立,自始沒有效力。但是,如果收養關係發生在1989年,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尚未實施,對其不具備追溯力。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二:“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係,收養法施行後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係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當時可適用的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自1989年開始共同生活,其養父子關係已得到親友、羣眾的認可,依《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關係。

二、從公序良俗原則來分析。

公序良俗原則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侷限性,起着彌補法律不足的作用,它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是指民事糾紛的裁判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案件糾紛。本案在法律調整存在侷限性的情況下,認定事實收養關係成立是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從形式上看,兩人的户口合併到以户為單位的一個户口簿上,這是組成一個家庭的法律基礎,從實質上分析,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有生產資料,共同支配生活資料,被收養人對國家、集體及母親應盡的義務,被收養人予以了承擔,這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本質屬性。被收養人親的囑託是要求被收養人能勞動時掙一點錢給收養人,收養人不能勞動時,由被收養人為其養老送終。實際上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按這一要求履行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雖未簽訂收養的書面協議,也未辦理登記手續,但他們的行為符合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符合我國收養法的立法精神,是我國農村的一種道德風範,是值得提倡的公序良俗。

實踐中還是存在不少的事實收養關係,這樣沒有經過合法登記的收養關係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來講都是很不利的,所以小編建議大家最好還是及時的補辦收養登記手續,這樣對自己的權益也是一種保障。要是您已經遇到了事實收養關係的糾紛的話,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律師,讓我們從法律的視角為你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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