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解除事實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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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能辦理相關的收養程序,所以導致一些人的收養關係是事實收養關係。那麼該怎麼解除事實收養關係呢?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些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該怎麼解除事實收養關係?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養棄嬰。

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條件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事實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關係,因各人的情況各不相同,應採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這就需要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給予您最專業的法律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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