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收養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收養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第2款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