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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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確定管轄權、詢問、公告、受理、審查、登記等程序。很多夫妻因為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可以去收養別人的孩子,我們都知道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如果收養人達到法定的收養條件,需要辦理收養手續,並且到民政局辦理公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具體程序內容

1、確定管轄權: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詢問:

登記員詢問收養人收養的方式和情況,並告知當事人收養登記方面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3、公告: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受理:

登記員對收養人和送養人提供的證明、證件進行受理和初審。

5、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6、登記:

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需要向社會福利機構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資料。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本關對兒童和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對收養人的合法收養資格進行審查,並且必須對社會進行公示,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在確認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確定雙方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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