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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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什麼原則

一、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把握什麼原則

(一)贍養糾紛的特殊性

1.主體的特定性。與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之債相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具有特定性,侵權之債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近親屬,義務主體是侵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贍養糾紛案件的權利主體是老年人,義務主體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人。除此之外贍養案件具有人身相關性。與其他財產案件相比贍養案件最大的區別是贍養糾紛具有直接的身份權性,而非其他基於債產生的權利。

2.數額的可變更性。隨時時間的推移,在被贍養人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贍養人生病,物價上漲等因素出現,可以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3.時間的久遠性。贍養糾紛的發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鋭到其他個人、團體都無法解決而使被贍養人請求於救助的最後底線——訴訟。而贍養案件的判決也非一次執行兑現,而是至被贍養人死亡才得以終結。

4.矛盾可調和性。雖然贍養糾紛案件發生原因複雜,主要與親情關係和家庭財產分配等密切相關,剛起訴到法院時矛盾尖鋭,似乎不可調和,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互相謙讓,加之親情的動力,贍養糾紛最終是可以調和的。

5.內容的豐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的贍養內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無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給予慰藉,還應當滿足老年人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下的特殊需求。

二、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存在的衝突

1.老人無能訴訟與急需救助的衝突。許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

2.程序的複雜性與老人急需處理之間的衝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受理時不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在受理後,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還要依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絕回家領取法律文書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還要適用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如被告需要答辯、舉證,還要給予舉證期,對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等一套長達幾個月甚致一兩年的複雜程序。

3.兒女的贍養能力與老人特殊需求之間的衝突。

4.子女參差不齊與裁判平均化之間的衝突。

5.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需求之間的衝突。

6.農村風俗與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

7.老年人的先予執行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濫用訴權損害原告的權益、浪費司法資源。

這類案件在審理時,還應注意相關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保這類人員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能夠正常的生活。我國的老年人在受理這類案件時,也應提出自身的實際要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保護,合法的進行相關的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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