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收養的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典》,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確立收養關係,受到法律的認可。下面本站小編將會針對收養的規定有哪些這一問題整理一些的相關法律信息。
一、我國民法典關於收養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被收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未成年人是孤兒。所稱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二)該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該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基本而言,未滿十四周歲的孤兒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法提供撫養教育能力的孩子與具有撫養教育子女能力的無子女收養人能夠確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