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養子女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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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提供的程序包括:

合法收養子女的手續有哪些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出收養申請;

2、將文件和材料提交給領養登記機關:

(一)收養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是否有能力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出具不適於收養兒童的疾病體格檢查證明。

如果收養未找到生父母的遺棄嬰兒或兒童,則應提交收養居民計劃生育部門發出的收養人領養狀況證明;收養的非社會福利機構養育了無法找到親生父母的被遺棄的嬰兒和兒童。

收養者還應提交以下輔助材料:

(一)收養人住所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收養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接抱被遺棄嬰兒和兒童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只能提交户籍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母的結婚證。

合法收養的辦理流程:

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將在第二天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領養並出具領養證明。領養關係應自注冊之日起確定;如果不符合採用法要求的條件未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調查中未發現被遺棄的嬰兒或其親生父母的子女。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應當公告查找被遺棄的子女的父母;公告後60日內,被遺棄的子女、子女的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聲明的,視為未找到被遺棄的子女或者生父母的子女。公告期間不在登記期間內計算。

贍養非法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對收養人適用什麼標準?

(一)收養符合法定條件但未登記的,徵收一千元;

(二)沒有子女但未達到法定領養年齡的人,應當按每年2000元的税率徵收;

(三)收養子女,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第一項要求是有關各方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但在此之前,收養必須經過公證或登記,如果符合條件,但收養程序沒有處理,則構成事實上的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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