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流產後對方不付責任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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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同居流產後對方不付責任是否構成犯罪?

非法同居流產後對方不付責任是否構成犯罪

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同居並不被法律所保護,但是沒有法律直接規定婚前同居屬於非法。非法同居只是被人們的一種誤讀。同時,對於同居關係造成的身體受損害的後果,因為不具備合法婚姻,所以不能要求賠償。

非法同居並不是真的違法,只是人們對法律不保護的一種誤解。針對非法同居如何處理的疑問,具體得分情況:對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道德上現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認可。對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為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的婚姻狀態,所以也不屬於重婚的情況。只是在原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考慮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侵權程度,在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另,受害方提起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也會得大法院的支持。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其實就算存在着婚姻關係,女方流產後男方不負責任的這種態度都尚且不構成犯罪,更不用説是非法同居。同居最起碼是建立在男女雙方都默許的前提條件之下,所以男方並沒有對女方實施強姦行為,而雙方又缺乏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所以造成的任何後果都由女方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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