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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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事實婚姻在重婚罪中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關係因為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如果涉及在重婚中應該如何認定呢?本文就將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中,是否構成重婚罪相關方面知識做整理,希望能夠幫到有這方面需求的人,現將整理內容作如下説明: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何謂配偶?詞典的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

婚姻無非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實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事實婚姻既為法律承認則應受法律保護,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這兩種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為無疑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構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中國現行《刑法》頒佈實施於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該條例把辦理登記手續規定為結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均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配偶雙方。

因此,從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講,重婚罪中的“配偶”與“結婚”都是單指“登記結婚”,而不包括“事實婚姻”,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該批覆對重婚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因此,重婚罪中的“結婚”應當包括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

至於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人認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釋沒有對“配偶”進行解釋,只是對“結婚”進行了擴大解釋。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既然該時間斷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既然是合法的婚姻,當然婚姻當事人是“配偶”。

更何況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認定的重婚行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説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行為刑法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那麼婚姻法認可的事實婚姻怎麼不能與登記的婚姻結合(或兩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行為。

針對於在事實婚姻之中,如果當事人牽扯到了另外的相關關係的話,那麼不能夠認定為期是處於重婚,因為雙方並沒有進行結婚,且現在也沒有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之説,只有同居關係概念。所以不能夠認定其有重婚的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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